四部门: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生长改造委、生态环境部等四部门公布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指出,为激励污染防治企业的专业化、规模化生长,更好支持生态文明建设,对相符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通告执行限期是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据悉,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卖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罗自动延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经济)工业和信息化部:支持各地有序承接 发展壮大特色优势产业

  新华社北京9月4日电(记者张辛欣)记者近日从工业和信息化部了解到,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支持各地发挥优势、有序承接、错位布局,通过大力推进产业梯度转移、做实做精对接合作等举措,打造自主可控、安全可靠、竞争力强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推进产业有序

  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相符哪些条件?一是在中国境内(不包罗港、澳、台区域)依法注册的住民企业;二是具有1年以上延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三是具有至少5名从事手段域事情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手艺职称的手艺职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手段域事情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手艺职称的手艺职员;四是从事环境珍爱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五是具备磨练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设置可知足运行服务局限内通例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六是保证其运营的环境珍爱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延续稳固到达国家或者地方划定的排放尺度要求;七是具有优越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品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通告指出,第三方防治企业,自行判断其是否相符上述条件,相符条件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开展后续治理历程中,可转请生态环境部门举行核查,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核查事情,详细设施由税务总局会同国家生长改造委、生态环境部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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