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规避减持限制?交易所出手

  袭击通过仳离等“绕道减持”,生意所脱手了!

  8月25日,沪深生意所就此前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治理职员减持股份实行细则》适用问题举行解答,明确大股东、董监高因仳离、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在股份过户后延续配合遵守《实行细则》等相关划定关于大股东和董监高信息披露、减持额度、减持限制等的划定。

离婚规避减持限制?交易所出手

离婚规避减持限制?交易所出手

  泉源:沪深生意所

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金属,4份稳增长方案来了

  在7月19日的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上,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发言人、总工程师赵志国提到,工信部将加紧制定实施汽车、电子、钢铁等十个重点行业稳增长的工作方案。  今天(8月2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联合发布《石化化工行业稳增长工作方

  值得注重的是,此前,证监会公布《有关部门卖力人就上市公司股东仳离支解公司股份有关事宜答记者问》,要求大股东、董监高因仳离、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各方应当延续配合遵守相关规则中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划定,不得以仳离、驱逐整理、分立等任何方式规避减持限制。

  此次,沪深生意所进一步明确,大股东因仳离、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后举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合并盘算判断大股东身份,合并适用《实行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五条关于减持比例的划定,即延续共用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生意随便延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不跨越1%、通过大宗生意随便延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不跨越2%的减持额度,并划分推行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生意减持的预披露义务等。

  董监高因仳离支解股份后举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监高任职时代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跨越其各自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划分推行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生意减持的预披露义务等。

  大股东、董监高因仳离、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实时披露相关情形。大股东分配股份过户前,上市公司应当督促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商定并披露减持额度分配方案;未能商定的,各方应当根据各矜持股比例确定后续减持额度并披露。

  沪深生意所示意,此举旨在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和董监高因仳离、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后减持的相关要求,规范“要害少数”的减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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