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确了!这10项商品和服务不得在直播营销

今日,据上海市场羁系新闻,日前,上海市市场羁系局制订宣布省级层面首个关于网络直播营销的指引——《上海市网络直播营销流动合规指引》

《指引》针对在网络直播营销流动中存在的突破伦理底线、刷单炒信、虚伪宣传、销售冒充伪劣、消费者维权难、“最低价协议”强制条款等突出问题,归纳梳理了现有网络直播营销相关执法律例划定。

明确了直播营销平台、平台内谋划者、直播间运营者、主播、主播服务机构等市场谋划主体在网络直播营销流动中的责任义务。

同时列明晰网络直播营销商品(服务)的10项负面清单,包罗:国家明令镌汰并住手销售的商品和失效、变质的商品;不相符保障人体康健和人身、财富平安的强制性国家尺度的商品或服务;无质量磨练及格证实或者无中文标明产物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商品;依法应当取得允许、立案或者强制性认证而未取得的商品或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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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指引》还指出,直播营销流动收取“坑位费”和佣金的,应当规范合理,不得虚构“全网最低价”“历史最低价”作为直播卖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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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开展直播营销流动不得无依据随意冠以“婴幼儿专用”“儿童专用”等标识举行差异化宣传和高价销售,不得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含有色情、暴力、不良诱导内容的商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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