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施行!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重磅新规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消费金融公司行业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消费金融公司准入标准,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和公司治理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优化消费金融服务。《办法》自4月18日起施行。

  2014年,我国正式施行《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经过多年发展,消费金融公司行业的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均发生显著变化。为满足消费金融公司高质量发展和监管需求,《办法》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加强与现行监管法规衔接。其中,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提高至不低于50%,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增加担保增信贷款业务监管指标等内容引发业内广泛关注。

  星图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薛洪言在接受《下月施行!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重磅新规》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出台是消费金融行业从高速增长期步入高质量发展期的必然要求,既是对过去几年消费金融发展创新与监管新要求的查缺补漏、优化完善,也为消费金融行业可持续发展奠定更好的政策环境和基础。

  压实股东责任提高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

  提高消费金融公司准入标准,是加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的重要举措。为此,《办法》主要采取三方面举措:一是提高主要出资人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二是提高具有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控经验出资人的持股比例,促进其更好发挥专业与风控作用;三是提高消费金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下月施行!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重磅新规》记者表示,提高消费金融公司准入标准,符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严格中小金融机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要求,有助于从源头上保障消费金融公司股东质量,压实主要股东责任,也有助于维护市场适度竞争格局。

  其中,《办法》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受到市场关注。对此,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从近年监管实践来看,提升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增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意愿,更好发挥股东资源优势,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相对分散而出现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问题。

  “这一举措有助于改善消费金融公司治理结构,夯实大股东责任。”薛洪言表示,一方面,可以大幅提升大股东的话语权,提高消费金融公司在融资等重大决策方面的效率;另一方面,话语权的提升对应着积极性的提升和责任意识的提升,既可以在公司治理、合规经营等方面强化责任意识,也有助于推动大股东投入更多资源支持业务发展。

  优化调整业务范围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

  《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引导其更加专注主责主业。一方面,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将“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等7项业务纳入基础业务,将“资产证券化业务”“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等2项业务纳入专项业务。另一方面,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鉴于代销保险可能导致消费金融公司相关投诉纠纷增多,而且行业也基本没有开展此类业务,因此取消“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业务。

  “通过适度提高专项业务的准入门槛,拓宽经营状况良好的头部公司的经营范围,提高其综合竞争力,同时,也有助于让中小消费金融公司聚焦主责主业,持续夯实经营基础。”薛洪言表示。

  在强化监管方面,《办法》结合消费金融公司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特点,明确了党的建设、“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同时,还增加了担保增信贷款业务监管指标和流动性比例监管指标。

  对此,前述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要求担保增信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主要是考虑到部分消费金融公司高度依赖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风险兜底,不利于提升自主风控能力,而且间接抬高贷款综合利费水平。另外,在结合消费金融公司经营特征和风险特点,在审慎测算基础上,《办法》还规定“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50%。

  突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合作机构管理

  为更加突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增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机构管理”两个专章。一方面,要求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建立健全消保工作机制,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健全完善消保信息披露机制、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消费者适当性管理。

  另一方面,加强对合作机构的约束管理。《办法》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加强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集中度管理,对合作机构进行持续管理和评估,明确合作机构的禁止性规定,避免因合作机构特别是催收机构不规范催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要求消费金融公司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催收机构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依法合规开展委托催收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董希淼表示,针对消费金融公司客群下沉、消费者金融素养有待提高等情况,《办法》更加突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建立健全消保工作机制,加强合作机构管理,加强消费者适当性管理,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下一步,消费金融公司应更多运用金融科技,提升催收规范化和智能化水平。

  作为专营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消费金融公司将在《办法》指导下迎来更加正规化、专业化的发展。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李一帆表示,通过顺应市场发展、监管变化以及消费升级趋势,消费金融公司将结合自身经营发展的战略需要,围绕消费金融业务逐步稳妥发展新模式、新产品,提供更高质量的消费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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