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司法解释明确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量论

  4月7日电 据最高人民审查院微信民众号新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审查院7日团结宣布《关于解决损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注释》明确,对损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目论,而改以价值作为基本治罪量刑尺度。

  《注释》针对损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新情形和新问题,从司法环节发力,依法惩治损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注释》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

  《注释》主要明确了如下问题:

  一是调整损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治罪量刑尺度。损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涉及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非法捕捞水产物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等罪名。以往司法注释根据涉案动物的数目对相关犯罪的治罪量刑尺度作了划定,实践反映存在不能完全顺应案件庞大情形的问题。鉴此,《注释》对损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目论,而改以价值作为基本治罪量刑尺度,以更好体现罪责刑相顺应原则的要求。

  二是全链条惩治损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当前,损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形成“捕捞/猎捕-收购-销售”的利益链条。司法实践中,不仅要惩治前端的非法捕捞、猎捕环节,也要惩治后续的销赃环节。基于此,《注释》明确,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水产物或者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的,以掩饰、遮掩犯罪所冒犯治罪处罚。《注释》还明确了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犯罪的治罪量刑尺度。

  三是明确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的处置规则。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生长和科研水平提高,不少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获得突破,一些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经形成了稳固的、完全不依赖野外资源的人工繁育种群。在刑事追究上,不宜将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案件与涉野外环境自然生长滋生野生动物的案件一致看待。鉴此,《注释》划定,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涉案件一样平常不作为犯罪处置;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置:(1)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珍爱野生动物名录的;(2)人工繁育手艺成熟、已陋习模,作为宠物生意、运输的。

  据悉,下一步,“两高”将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审查院严酷贯彻执行刑法和司法注释划定,充实行展司法职能作用,依法惩治损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有力珍爱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审查院

关于解决损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注释

 (2021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856次集会、2022年2月9日最高人民审查院第十三届审查委员会第八十九次集会通过,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损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珍爱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珍爱法》等执法的有关划定,现就解决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执法的若干问题注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划定的走私国家阻止收支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一)未经批准私自收支口列入经国家濒危物种收支口治理机构宣布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商业条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未经批准私自出口列入《国家重点珍爱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二条 走私国家阻止收支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遵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划定,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稀奇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富;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行前款划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属于犯罪团体的主要分子的;

  (二)为逃避羁系,使用特种交通工具实行的;

  (三)二年内曾因损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实行第一款划定的行为,不具有第二款划定的情形,且未造成动物殒命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行为人所有退赃退赔,确有悔罪显示的,根据下列划定处置:

  (一)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可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稍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稍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置。

  第三条 在内陆水域,违反珍爱水产资源律例,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式捕捞水产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划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物罪治罪处罚:

  (一)非法捕捞水产物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主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珍爱区内捕捞水产物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损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式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损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式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行前款划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事情职员依法推行职务,尚未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二)二年内曾因损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水生生物资源或者水域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纠集多条船只非法捕捞的;

  (五)以非法捕捞为业的。

  实行第一款划定的行为,凭证渔获物的数目、价值和捕捞方式、工具等,以为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显著较轻的,综合思量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起劲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稍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稍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置。

  第四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划定的“国家重点珍爱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罗:

  (一)列入《国家重点珍爱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二)经国务院野生动物珍爱主管部门批准根据国家重点珍爱的野生动物治理的野生动物。

  第五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划定的“收购”包罗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置行为;“运输”包罗接纳携带、邮寄、行使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式举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罗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行使行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划定的“收购”“运输”“出售”,是指以食用为目的,实行前款划定的响应行为。

  第六条 非法猎捕、杀戮国家重点珍爱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珍爱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遵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划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稀奇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富。

  实行前款划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属于犯罪团体的主要分子的;

  (二)为逃避羁系,使用特种交通工具实行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参加义务植树

  (三)严重影响野生动物科研事情的;

  (四)二年内曾因损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实行第一款划定的行为,不具有第二款划定的情形,且未造成动物殒命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行为人所有退赃退赔,确有悔罪显示的,根据下列划定处置:

  (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稍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稍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置。

  第七条 违反狩猎律例,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式举行狩猎,损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划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治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式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式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行前款划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事情职员依法推行职务,尚未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二)对野生动物资源或者栖息地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二年内曾因损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实行第一款划定的行为,凭证猎获物的数目、价值和狩猎方式、工具等,以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危害显著较轻的,综合思量猎捕的念头、目的、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起劲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稍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稍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置。

  第八条 违反野生动物珍爱治理律例,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划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滋生的陆生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划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治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有主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珍爱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项划定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行前款划定的行为,同时组成非法狩猎罪的,应当遵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的划定,以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治罪处罚。

  第九条 明知是非法捕捞犯罪所得的水产物、非法狩猎犯罪所得的猎获物而收购、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遮掩,相符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划定的,以掩饰、遮掩犯罪所冒犯治罪处罚。

  第十条 负有野生动物珍爱和收支口监视治理职责的国家机关事情职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富、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遵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划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查禁损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流动职责的国家机关事情职员,向犯罪分子透风报信、提供便利,辅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应当遵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的划定,以辅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以食用为目的”,应当综合涉案动物及其制品的特征,被查获的地址,加工、包装情形,以及可以证实泉源、用途的标识、证实等证据作出认定。

  实行本注释划定的相关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食用为目的”:

  (一)将相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在餐饮单元、饮食摊点、超市等场所作为食物销售或者运往上述场所的;

  (二)通过包装、说明书、广告等先容相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食用价值或者方式的;

  (三)其他足以认定以食用为目的的情形。

  第十二条 二次以上实行本注释划定的行为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实行本注释划定的行为未经处置的,数目、数额累计盘算。

  第十三条 实行本注释划定的相关行为,在认定是否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思量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水平、野外存活状态、人工繁育情形、是否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珍爱野生动物名录,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水平,以及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认知水同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准确认定是否组成犯罪,稳健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顺应;凭证本注释的划定治罪量刑显著过重的,可以凭证案件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水平,依法作出稳健处置。

  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涉案件一样平常不作为犯罪处置;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置:

  (一)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珍爱野生动物名录的;

  (二)人工繁育手艺成熟、已陋习模,作为宠物生意、运输的。

  第十四条 对于实行本注释划定的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置。

  第十五条 对于涉案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应当凭证下列方式确定:

  (一)对于国家阻止收支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国家重点珍爱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凭证国务院野生动物珍爱主管部门制订的评估尺度和方式核算;

  (二)对于有主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珍爱野生动物、其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凭证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凭证销赃数额认定显著偏低的,凭证市场价钱核算,需要时,也可以参照相关评估尺度和方式核算。

  第十六条 凭证本注释第十五条划定难以确定涉案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依据司法判定机构出具的判定意见,或者下列机构出具的讲述,连系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一)价钱认证机构出具的讲述;

  (二)国务院野生动物珍爱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收支口治理机构或者海关总署等指定的机构出具的讲述;

  (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珍爱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收支口治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或者直属海关等出具的讲述。

  第十七条 对于涉案动物的种属种别、是否系人工繁育,非法捕捞、狩猎的工具、方式,以及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水同等专门性问题,可以由野生动物珍爱主管部门、侦查机关依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出具认定意见;难以确定的,依据司法判定机构出具的判定意见、本注释第十六条所列机构出具的讲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的证据质料,连系其他证据质料综合审查,依法作出认定。

  第十八条 餐饮公司、渔业公司等单元实行损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遵照本注释划定的响应自然人犯罪的治罪量刑尺度,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治罪处罚,并对单元判处罚金。

  第十九条 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物,非法采捕珊瑚、砗磲或者其他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珊瑚、砗磲或者其他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治罪量刑尺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剃头生在我国统领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划定(二)》(法释〔2016〕17号)的相关划定。

  第二十条 本注释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本注释宣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执法若干问题的注释》(法释〔2000〕37号)同时废止;之前宣布的司法注释与本注释纷歧致的,以本注释为准。

【编辑:苏亦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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